(2014)烟民四终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一,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曹馀亮,烟台芝罘黄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书记员 李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