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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四终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一,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曹馀亮,烟台芝罘黄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书记员  李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