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韩荣林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韩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应鸿庆,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媛媛,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奕,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荣林。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韩荣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代偿款41,819.05元,承担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荣林目前去向不明。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桂林南路XXX弄XXX号XXX房屋,该房面积为37.07平方米。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表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封的房屋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32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兆根代理审判员 冒 勤代理审判员 徐立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煜斐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