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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法定代表人朱学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滨海新区北区。法定代表人俞向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商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上诉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