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唐从秀与蹇良海、蹇良树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从秀,蹇良海、蹇良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8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唐从秀。被告蹇良海、蹇良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从秀与被告蹇良海、蹇良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从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从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从秀负担。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