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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米建明与重庆市潼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市潼南县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342号原告米建明,男,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潼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李玉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兴平,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县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黄文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建明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市潼南县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建明于2015年1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建明负担。审判员  张文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泓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