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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罗伟龙与郑成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令(2015)深宝法执字第213号郑成坚、深圳市百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罗伟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们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128元。3、支付执行费:人民币666元。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主动履行,你的基本信息将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相关媒体公告,并针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附(一)部门执行局执行法官 谢燕电话0755-2999****传真29997349(二)缴款汇至收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帐号:11014633997007特别提示:1、付款至以上账号,必须注明付款人、执行法官及案号:(2015)深宝法执字第213号;2、代为付款的,付款人应出具相关代付款的书面说明,由当事人交执行法官助理以证明已付款;如不及时递交,视为未履行缴款义务;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履行义务期间提交本案执行法官;4、付款人需领取付款收据的,可到���行法官或法官助理处领取,领取时间为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