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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欣与被执行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欣,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马欣,女,回族。被执行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欣与被执行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陕劳仲案字(2014)3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及其莲湖分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欣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补缴2002年4月22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0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公司履行陕劳仲案字(2014)337号裁决书确认的义务,分别为申请执行人马欣补缴2002年4月22日至2002年8月31日、2002年9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马欣书面确认被执行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及其莲湖分公司已为其将2002年4月22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完毕,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会陕劳仲案字(2014)3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