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泰润森化工工贸分公司与泰兴市宏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泰润森化工工贸分公司,泰兴市宏成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泰润森化工工贸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双山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宋洪珍,该公司经理。被告泰兴市宏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广陵镇联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泰润森化工工贸分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宏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泰兴市宏成塑业有限公司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泰润森化工工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兴市宏成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3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泰润森化工工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