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泰安市隆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李学安,刘艾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中段。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泰安市隆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学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安。被执行人:刘艾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隆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李学安、刘艾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