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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卫某某诉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卫某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委托代理人:景和平,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志斌,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翠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