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特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刁安群申请宣告黄军伟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安群,黄军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津法民特字第00036号申请人:刁安群,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黄军伟,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刁安群要求宣告黄军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刁安群诉称:申请人刁安群与被申请人黄军伟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黄军伟从2012年8月10日与同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码头嘉陵江边游泳时落水失踪至今已满2年,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申请人刁安群与被申请人黄军伟系母子关系,事发时,被申请人黄军伟未婚。2012年8月10日傍晚,被申请人黄军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码头嘉陵江边游泳时,落水失踪。当晚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派出所民警与水上消防驾驶快艇沿江搜巡,未发现其踪迹,现下落不明已二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黄军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军伟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协查通报、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磁器口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黄军伟于2010年8月10日傍晚到嘉陵江边游泳时落水失踪,当晚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磁器口派出所民警与水上消防人员驾驶快艇沿江搜巡,未发现其踪迹,根据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黄军伟未婚,其母刁安群作为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军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