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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进与应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应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32号原告:孙进,农民。被告:应可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进与被告应可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