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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支行与被申请人荆门市小明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支行,荆门市小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支行,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88号。负责人汪恩鹤,行长。被申请人荆门市小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中5栋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支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小明工贸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尚未支取的货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在331151.32元内(含331151.3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小明工贸有限公司在湖北金城大厦(集团)实业公司尚未支取的货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在101726元内(含10172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