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董乐臣与被告董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乐臣,董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董乐臣,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人。委托代理人:胡尚新,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鹏辉,男,成年,汉族,雄县张岗乡刘家铺村人。原告董乐臣与被告董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乐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鹏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