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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董乐臣与被告董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乐臣,董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董乐臣,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人。委托代理人:胡尚新,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鹏辉,男,成年,汉族,雄县张岗乡刘家铺村人。原告董乐臣与被告董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乐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鹏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