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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蓝某与邓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蓝某,证件号码452730198004293532。被执行人邓某。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蓝某申请邓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覃民初字第1272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邓某应支付申请人蓝某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20200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覃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2015二O一五年十二12月十六16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