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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文山市人,居民,住文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砚山县人,居民,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荣贵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彦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