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文山市人,居民,住文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砚山县人,居民,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荣贵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彦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