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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成都梅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梅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成都梅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邬贵刚,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海燕,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生态产业园银山路20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梅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梅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梅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58元,减半收取697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79元,由原告成都梅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小云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