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侯超志与刘博、房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超志,刘博,房桂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98-2号原告:侯超志,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路玮,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博,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房桂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超志与被告刘博、房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房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超志撤回对房桂英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世光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理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