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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侯超志与刘博、房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超志,刘博,房桂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98-2号原告:侯超志,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路玮,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博,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房桂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超志与被告刘博、房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房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超志撤回对房桂英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世光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理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