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邹明正与邹明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正,邹明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34-1号原告邹明正。被告邹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正诉被告邹明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明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实体及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明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邹明正承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