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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国庆与黄帅行、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庆,黄帅行,陈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董国庆,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黄帅行,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陈琦,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城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衷光辉,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庆诉被告黄帅行、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庆在法庭调查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计人民币22000元,由原告董国庆负担。审判长 邱 益 淋审判员 雷  智审判员 万 燕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平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