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未贵安与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贵安,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未贵安。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贵安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贵安执行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李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