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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于某某,女,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垒。被告张某某,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