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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峄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永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芳,马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芳,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雪亮,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雪亮之妻董芳名下的鲁dxxxxx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