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峄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永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芳,马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芳,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雪亮,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雪亮之妻董芳名下的鲁dxxxxx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