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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9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南海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