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鑫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刚与何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鑫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刚,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鑫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海军。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鑫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刚不服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4)宣县商初字第173-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永年县选矿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宣化县,故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鑫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