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袁青杰、袁清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袁青杰,袁清华,胡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法定代表人,行长。被执行人袁青杰,居民。被执行人袁清华,居民。被执行人胡学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青杰、刘俊芳、袁清华、卢令令、胡学海、胡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青杰、刘俊芳、袁清华、卢令令、胡学海、胡学兰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远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