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诉前保字第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林全与安徽省怀远县豪华家具工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林全,安徽省怀远县豪华家具工业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15号申请人邵林全,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豪华家具工业公司。负责人苏兵,经理。申请人邵林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豪华家具工业公司在怀远县城关镇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00000元,并已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林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豪华家具工业公司在怀远县城关镇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00000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新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宫晶洁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