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亚宁与张建忠、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宁,张建忠,张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王亚宁,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张建忠,男,住某地。被告张惠娟,女,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宁与被告张建忠、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宁接本院传其2014年12月25日早9时到庭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由原告王亚宁负担197.5元。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