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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亚宁与张建忠、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宁,张建忠,张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王亚宁,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张建忠,男,住某地。被告张惠娟,女,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宁与被告张建忠、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宁接本院传其2014年12月25日早9时到庭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由原告王亚宁负担197.5元。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