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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民一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田朝野与锦州市古塔区中太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朝野,锦州市古塔区中太购物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民一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朝野,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锦州市古塔区民族里***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中太购物广场,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号。委托代理人靖瑛琳,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朝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朝野、被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区中太购物广场的委托代理人靖瑛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赖志勇代理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暴思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