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隽与天津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隽,天津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316号原告李隽,无业。被告天津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天穆镇政府对过)。法定代表人曾志鹏。原告李隽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隽担负。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