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本才与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79号原告:杨本才,男,汉族,1943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代安琪,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925259-6,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605号。法定代表人:漆晓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阮小东(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干部),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才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本才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本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本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费5元,由原告杨本才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