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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南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解奎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7元,由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