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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信霞与刘喜、高茜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霞,刘喜,高茜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赵信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飞军,张渝佳,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茜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信霞与被告刘喜、高茜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信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信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信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依法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赵信霞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