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信霞与刘喜、高茜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霞,刘喜,高茜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赵信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飞军,张渝佳,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茜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信霞与被告刘喜、高茜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信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信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信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依法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赵信霞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