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陈文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陈文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803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杨敏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章晓,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飞军,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文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陈文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