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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商初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海涛与赵阳阳、张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涛,赵阳阳,张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685-1号原告于海涛,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告赵阳阳,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博兴县,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张莉娜,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于海涛与被告赵阳阳、张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赵阳阳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