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方海与徐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徐正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62号原告:方海,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正瑞,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方海与被告徐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正瑞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海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徐正瑞立即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徐正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徐正瑞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方海借款300000元,被告徐正瑞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方海人民币叁拾万整,借款期限就为三个月,借款人徐正瑞,2012年9月27号”。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徐正瑞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正瑞从原告方海处借款,有据佐证,经原告催要,被告理应及时清偿。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正瑞偿还原告方海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方海其他诉讼请求。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徐正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向军代理审判员 胡成刚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晴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