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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