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