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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姜凤琴与吴灵荣、潘俊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琴,吴灵荣,潘俊,林新,郑土林,张建平,赖子华,张永平,周伟林,贺志翔,邹远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83号原告姜凤琴。被告吴灵荣。被告潘俊。被告林新,1971你那5月13日生。被告郑土林。第三人张建平。第三人赖子华。第三人张永平。第三人周伟林。第三人贺志翔。第三人邹远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琴与被告吴灵荣、潘俊、林新、郑土林、第三人张建平、赖子华、张永平、周伟林、贺志翔、邹远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凤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凤琴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凤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凤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