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姜凤琴与吴灵荣、潘俊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琴,吴灵荣,潘俊,林新,郑土林,张建平,赖子华,张永平,周伟林,贺志翔,邹远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83号原告姜凤琴。被告吴灵荣。被告潘俊。被告林新,1971你那5月13日生。被告郑土林。第三人张建平。第三人赖子华。第三人张永平。第三人周伟林。第三人贺志翔。第三人邹远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琴与被告吴灵荣、潘俊、林新、郑土林、第三人张建平、赖子华、张永平、周伟林、贺志翔、邹远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凤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凤琴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凤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凤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