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赵某。被告:戴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梅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