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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会与被告王正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会,王正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李生会,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王正义,男,生于1955年10月15日,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李生会诉被告王正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爱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正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生会诉称,2004年被告承包盐池县三小工程,雇佣原告拉砖。2004年12月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1531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5314元、利息15926.56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04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7日,共104个月),共计31240.56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被告于2004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15314元的事实。被告王正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王正义雇佣原告李生会为其承包的盐池县三小工程拉砖,2004年12月7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15314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李生会运费壹万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整(15314.00元),欠款人王正义,2004年12月7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5314元、利息15926.56元,共计31240.56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交的欠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被告雇佣原告拉运货物,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运费,但被告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约定,且未约定付款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正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义支付原告李生会运费153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生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李生会负担143元,被告王正义负担1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爱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树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