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贞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光洪与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洪,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贞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吴光洪,男,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法定代表人:李佩胜。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5)贞执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本院已在其他银行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户名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帐号52001676136049XXXX3701)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庆阳审 判 员 周玉鹏代理审判员 杨昌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岑仕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