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忙富与陈光屯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忙富,陈光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忙富,男,1955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燕军,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颜玲,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屯,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上诉人张忙富与上诉人陈光屯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忙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燕军、聂颜玲,上诉人陈光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张忙富500元,退还上诉人陈光屯200元。审 判 长 陈晓勇审 判 员 段全会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O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