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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四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易县鑫骐养鸡专业合作社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易县鑫骐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四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负责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伦,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县鑫骐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保定市易县码头村。法定代表人王新,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华宾,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艺伟,易县朝阳西路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伦,被上诉人易县鑫骐养鸡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桑华宾、赵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恒然审 判 员  曹文弟代理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