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阮水平因与被申请人孟勇、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水平,孟勇,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阮水平,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兴工小区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604181015。被申请人孟勇,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滨河苑。被申请人夏莉,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滨河苑。申请人阮水平因与被申请人孟勇、夏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勇、夏莉共同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购物公园二号楼110号、111号、A-082号(证号:通山房预通羊字第216号、217号、398号)三个房屋门档。申请人阮水平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阮水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勇、夏莉共同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购物公园二号楼110号、111号、A-082号(证号:通山房预通羊字第216号、217号、398号)三个房屋门档。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阮水平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金黎清审判员 张国清审判员 涂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