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殿军与何伟勋、何秋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殿军,何伟勋,何秋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乐殿军。被执行人:何伟勋。被执行人:何秋儿。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何伟勋所有的“浙定渔14234”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执行人何伟勋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浙定渔14234”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岚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号定海渔港监督站:关于乐殿军与何伟勋、何秋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何伟勋所有的“浙定渔14234”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出租手续。特此通知。附件:(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吴献平电话:0580-23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