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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陈立新,女,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志,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宝,董事长。委托代表人:尹凤午,男,汉族,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诉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531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审判员  曲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