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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吴红旗、吴春明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吴红旗,吴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号:70559815-3.负责人:李智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红旗,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吴春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广福镇吴石村吴石自然村6号。身份证号:3601211966090961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吴红旗、吴春明、吴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红旗、吴春明、吴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红旗、吴春明、吴建军银行存款37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