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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高某某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682号原告李某甲,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景才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2月相识,同年4月以夫妻名义同居,2011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起名李某乙。同年8月被告高某某因犯案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月被永顺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湖南省岳阳监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高某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并自愿负担抚养费。原告李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高某某犯罪服刑的事实。2、非婚生子李某乙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小孩在慈利县即原告李某甲户籍地上户的事实。被告高某某辩称,被告高某某同意解除与原告李某甲的同居关系,因被告高某某在监狱服刑,故被告高某某也同意服刑期间由原告李某甲直接抚养小孩,但刑满后小孩抚养权应由双方再行协商。被告高某某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李某甲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实体处理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以上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2月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于同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起名李某乙。2012年3月,被告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湖南省岳阳监狱。2014年10月原告李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高某某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高某某承担抚养费。另查明非婚生子李某乙于2013年10月10日在原告李某甲户籍所在地上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某虽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只能以同居关系对待。同居关系依法不予保护。但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之子李某乙一直随原告李某甲及其父母生活且上户在原告户籍所在地。目前,被告因服长期徒刑而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为此本着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李某乙在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以判归原告李某甲直接抚养为宜。原告李某甲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某之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但李某乙仍属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抚养费由原告李某甲自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景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玲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