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委托代理人刘晓彬,男,汉族,衡南县人,本科文化,系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佳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彬、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5月16日在衡南县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4日生男孩王小某,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被告谢某某就带小孩回娘家,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协商接被告回家均未果,现原告认为与被告谢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谢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共同分割家庭财产及债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谢某某的常住人口户籍卡以及婚生男孩的户籍卡,以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小孩的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处理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三份欠条以及债权人的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王某某用于购车及家庭开支所借款35000元。4、菜刀照片,以证明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谢某某曾用菜刀砍家具的事实。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谢某某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2以及证据3中债权人为王甲的借条没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均有异议。被告谢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王某某从相识到结婚感情融洽,自2012年12月,被告怀孕期间突然晕倒,经检查系癫痫,小孩生下来后,原告王某某嫌弃被告有疾病,对被告漠不关心,采取冷暴力。2014年6月20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便带小孩回娘家,现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无异议,但请求法院根据被告有癫痫疾病的情况下,婚生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小孩抚养费,另分割家庭财产,原告王某某应支付家庭财产折价款150000元给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告谢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医院诊断证明,以证明被告谢某某在婚后检查出癫痫疾病,原告王某某对被告不关心。原告王某某对被告谢某某提供的该份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2以及证据3中的王甲的借条被告谢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3中欠全某的欠条,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采信,其他部分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4以及被告谢某某提供的证据1,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谢某某、王乙的证言,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5月16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4日生男孩王小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谢某某带小孩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王某某多次到被告谢某某娘家协商未果,为此,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小孩,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夫妻之间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间缺乏沟通和关心,现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敬互爱,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