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明星诉被告崔元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星,崔元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7号原告郑明星,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被告崔元国,男,汉族,住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张庄居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星诉被告崔元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文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